在許多公務機關裡,業務分配通常會按人口比例或業務量等,以多配少的方式來劃分「責任區」。執行專案時,便由該區的同仁負責。我記得剛報到不久,有位民眾要補辦他父親的身分證。依規定,補領須由本人親自辦理,但這位長者臥病在床,行動不便,於是便啟動了「到府服務」,而這項任務剛好落在我的責任區。
這位長者雖然戶籍在觀音,人卻住在臺北縣(今新北市)。我糊裡糊塗地上了民眾的車,心想著這是我的責任區,便傻傻地踏上這趟旅程。不知道過了多久,終於來到民眾的家。簡單的詢問和確認後,我又一路趕回戶所,完成了身分證補領的工作。
現在回想起那件事,還是心有餘悸。我當時真的是太大膽了,在車上才開始想,萬一發生什麼事,我要怎麼跳車或求救?那還是沒有手機的年代。幸好,我平安無事,什麼事也沒發生。
如今,到府服務仍然存在,但我不知道是否還由承辦人隻身前往。或許每個機關的處理方式不同,但基於安全的考量,不應該由承辦人單獨前往,更不該搭乘民眾的車輛。此外,萬一遇到無法受理的情況,誰知道民眾會做出什麼事?這些潛在的風險都應該被考慮進去。為民服務的工作固然要做,但同仁的安危也必須兼顧,這是機關保護同仁的基本責任。事後的究責真的於事無補,機關對此的無視才是最要不得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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