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知從何時開始,選舉一結束,承辦人的桌上就得放上新當選民意代表的照片。這無非是怕同仁「有眼不識泰山」,出言不遜而壞了事,甚至可能讓長官必須出面道歉賠不是。我想,這大概就是台灣特有的政治文化吧!
我個人認為,面對民意代表的態度應該是「不卑不亢」,因為尊重是互相的,無關乎地位高低。然而,現今許多挾著民意當選的代表,卻個個都認為自己「很大」,似乎他們的意見或質詢,機關都得照單全收,否則就在開議時給你難堪。
記得我初任圖書館館長時,因疏忽而漏拜訪了轄區內的一位代表。我當然承認這是我的疏失,登門道歉認錯也是應當的。只是那位代表不接受我的道歉,並揚言要到代表會「再說」。果不其然,鎮長施政報告結束後的第一天,她立刻點名我。只見她站著「三七步」,手甩著鉛筆說:「我如何看不起她,每位代表都拜訪了,唯獨漏了她,當大家在談論著新館長時,她都不知道⋯⋯」。在那個約莫十五天的會期內,我天天當「站長」,她總是有事沒事就點我的名,讓我站到當天會議結束。事後同事都私下跟我說:「你得罪了一個心胸狹窄、非常記仇的人。」
然而,當她在代表會內如此羞辱我之後,會後卻又拿著名單,要求我幫她安排老師到鎮民大學授課。關於哪些人可以授課,決定權並不在我身上,我當然也不會自作主張,便一律交給委辦學校處理。其實當下我只覺得荒謬可笑:前一分鐘才「修理」我,後一分鐘卻來拜託我,這變臉比川劇還要快!但老實說,她所託之事能否成功,主要還是看她與首長的關係,我不過是個「代罪羔羊」罷了。這,就是官場的一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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