記得我曾寫過在公所服務時,因自己的疏忽,得罪了某位代表,導致在代表會開議期間,我每天都必須「當站長」的往事。民意代表當然有監督行政機關的職責,但絕不該將其用來威脅行政機關必須如何配合。一位優質的民意代表,除了傾聽民意,也應了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原則,在合法的前提下,才能進一步談論合情或合理。
當年我在代表會被羞辱,並不是因為她來拜託我處理什麼「私事」。純粹只是我忘了拜訪她,讓她在其他代表面前失了面子。於是在開議期間,她天天點我的名,為的就是讓我難堪。知道了箇中原因之後,我倒也不覺得有什麼,就當作是例行公事。
昨天在議會,我又目睹了兩位議員對某位區長的公開不滿,他們藉由短短五分鐘的質詢,來表達自己的憤怒。我雖然不知道他們之間發生了什麼事,但得罪了兩位議員是鐵錚錚的事實。我相信,那層隔閡始終存在,只等著哪天又會再次引爆。
孩子小的時候,看著電視新聞報導立委對行政官員破口大罵,不諳世事的小朋友害怕地問:「為什麼要這麼兇?」我說:「媽媽也曾經這樣被對待過。」孩子不可置信地說:「真的嗎?」我回:「是真的。」,此時一旁的爸爸淡定出聲:「有時候是演戲啦,會後又是一團和氣。」
雖然說台灣是民主國家,但離那種互相尊重、相敬如賓的民主還很遙遠。立法院、議會的質詢或許還算「正常」(儘管現在的立法院也不太正常),但鄉鎮市的代表會就很差強人意了。至少在我經歷的那段時間裡,我看不出有什麼實質功用,更像只是相互的利益分贓。若說要廢除代表會,我是雙手贊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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