考試院最近修法放寬了公務員商調的限制,從114年9月25日起正式施行。
過去的《公務人員任用法》規定,商調必須經過原服務機關的同意。但在實務上,這條規定卻成了許多人轉換環境的絆腳石。現在,考試院重新解釋了這條規定:原機關原則上應該同意商調,只能協商「過調日期」,而不能直接拒絕。這項改變,是為了營造更好的職場環境,保障公務員的調任權益。
看到這個新聞,我的心情很複雜。早在民國 102 年時,我就曾向相關機關陳情,認為舊規定很不合理,應該要修法。對於身處在水深火熱環境中的公務員來說,好不容易找到了新職缺,卻被原本的長官硬生生擋下來,一切努力都成了空談。我還記得當時承辦人打電話回覆我,意思大概是說「用人是首長的權力」,只能尊重。當時我對著電話邊哭邊說,調職有很多種原因,首長不同意往往只是為了刁難,證明你的去留都握在他手裡。這對基層公務員來說,情何以堪?
當年,我為了接送孩子方便,好不容易調回離家近的單位。沒想到半年後,長官約談我,想把我調去圖書館。我當時反覆強調,在工作與家庭之間我一定選擇家庭,但長官完全聽不進去,一直說不會影響到生活,最後甚至冷冷地丟下一句:「你要知道,你要走還是要留,都是我說了算。」那一刻,我才明白自己根本沒有選擇。
當初之所以選擇陳情,就是因為自己親身體會過被擋商調的痛苦。雖然那時候知道修法不容易,不會有立即的改變,但我想著「有試有機會」,這次不行,或許下次就成功了。我不知道在我之前有多少人也去陳情過,但距離我那次流著淚的陳情,時隔十二年半,制度終於向前邁進了一大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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