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時候,我們視為理所當然的專業標準,在別人眼裡可能微不足道。但我能做的,就是站在我的位置與職責上,說出我該說的話。
最近有一件採購案讓我頗有微詞。我覺得某些長官真的該去上上課,好好了解什麼叫「採購全生命週期」。不要再用那種老掉牙的思維來處理現在的案子;以前沒出事不代表做法是對的,那純粹只是運氣好沒出事而已。
政府採購,工程會推動應有「全生命週期」之觀念,以工程採購為例,生命週期分為五大階段:計畫、規劃設計、招標決標、履約驗收,以及維護營運。執行過程必須一棒接一棒,絕不能掉棒,才能發揮採購效益。
任何採購案在最初的計畫階段,就該設想好目的與預期達到的境界。如果這一趟旅遊,想要「吃好、住好」,那在食、宿上的要求就該特別嚴謹,承辦人不是隨便拿前案抄一抄,匆促上網公告後,看到廠商服務建議書沒達標,卻又礙於只有一家投標而勉強讓其合格,甚至在後續議價程序中大改特改。看到這種做法,我真的只能在一旁傻眼。
站在我的立場,該提醒的我一定要說。不管是誰來問,我都會表達同樣的觀點、寫下同樣的意見。我甚至打算在主管會議上再次提醒:這些擔任評選委員的長官,評選案真的不是讓你們這樣玩的。一旦後續出問題,最後還不是要簽出來讓大家一起扛?既然怕出事,就照規定來,這真的有這麼困難嗎?正所謂「若要人不知,除非己莫為」。
有了之前公務車案件的前車之鑑,同事的提醒依然在耳邊:我只要提供「說法」,不用替他們想如何「依法」。至於最後他們決定怎麼做,那就是個人的選擇了。正所謂個人造業個人當,那已經超出我的職權範圍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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